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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約的詮釋
合約即使能夠確立,但其內容若然含糊不清,不知所謂,或條文全無意義,則法庭亦不能協助雙方解決糾紛。究竟法庭一般將會如何詮釋合約內容呢?
合約條款必須確定或可以被確定(TERMS MUST BE CERTAIN OR CAPABLE OF BEING MADE CERTAIN )
例:
租期兩年,由業主收舖起計。﹙不確定條款─無效﹚
買方必須獲得銀行借款,買賣方為有效。﹙不確定條款─無效﹚
租客有權續約兩年,續約期租金以當時市值計算,首先由業主與租客自行商議 協定,若雙方未能於現租約到期前協定續約租金,任何一方可要求一位產業測計師評定市值租金,若雙方未能協商決定測計師人 選,任一方可要求香港測量師公 會會長全權指定人選,該測計師所作 出的租金評定將對雙方均有約束力。﹙續約 期內的租金雖然是不確定 的,但卻是可以被確定的─有效﹚
明示條款(EXPRESS TERMS)
一般合約均以明示條款訂明合約各方權利和責任,若明示條款語意清晰,縱使出現不公平之處,法庭亦只能依約處理。
暗示條款(IMPLIED TERMS)
當明示條款未能全面涵蓋整個交易的細則時,法庭有權根據以下情況決 定合約是否存有暗示條款和暗示條款應有的內容:-
慣例(例:物業買賣中樓價10%作為訂金為合理損害賠償
貿易習慣
商業運作上應給予的效力(BUSINESS EFFICACY)
明文法例是否給予暗示條款(例:《物業轉易及財產條例》第13條規定賣方必須提供不少於15年的業權契據證明予買方)。
主要條款(CONDITION)及次要條款(WARRANTY )
合約中不會每一條條款都會同等重要,法律上會視乎其重要程度而界定某一條款是一項重要條款或只是一項次要條款。
違反重要條款時,受害方有權取消整份合約,而違反次要條款時,受害方不能取消合約而只能向違約方追究金錢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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