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成交前離世怎麼辦?

要完成一宗物業單位的成交,從睇樓、簽定臨時買賣合約、雙方律師樓處理文件、銀行審批按揭、以至等待入伙等,當中的細節相當繁瑣,過程快則兩至三個月,如涉及一手物業的樓花,成交期更有可能達至兩年或以上,因此能夠成功置業或者出售物業都是一件值得慶賀的事。但萬一不幸地,交易中途買賣雙方的其中一方離世,那麼交易還可以繼續嗎?

單人名義購入/出售物業
首先以單人名義作例子,假設業主將以個人名義持有的單位出售予單人買家,期間其中一方身故,在此情況下,一般來說交易會宣告告終,理由是離世的一方無法再履行責任去完成交易。即使已簽正式買賣合約,此情況亦凌駕於「必買必賣」之上,建議只能取消交易並退回訂金。加上如離世的一方是業主,無論有否訂立遺囑,遺產承繼人亦要花一段頗長的時間申領死亡證及處理遺產事宜,因此時間越長,對雙方的風險越大,取消交易是較為折衷的辦法。

聯名方式購入/出售物業
另一種例子,就是交易的其中一方是以聯名方式行事的。舉例賣方是一對以聯名方式擁有物業的夫婦,假設交易途中丈夫離世,那妻子可否代替丈夫行事並繼續出售物業呢?答案是要看看他們的業權是以分權擁有(Tenant in Common)還是聯權共有(Joint Tenant)。若是分權擁有,即各業主擁有獨立份額的業權,已故丈夫的財產要須作遺產處理,即使最終遺產是分配給妻子,但如上述所說,妻子處理遺產文件亦相對耗時,因此能夠順利交易的機會不高。相反,若物業當年是以聯權共有的方式購入,亦稱「長命契」,技術上餘下的業主將自然擁有離世一方的業權,而申領死亡證的需時不長,因此只要妻子願意,亦有可能趕得及於成交日前完成交易。

反之,如買家打算以聯名方式購入單位,而期間其中一名買家離世,由於交易未完成,另一買家不能代替離世的買家行事,因此交易亦只能告吹。如買家及賣家仍有意繼續交易,可取消原本合約後再重新簽定新的合約。

順帶一提,購買遠期樓花的買家要注意,如選擇建築期付款,由於成交期較長,要留意業主的身體狀況,假若於成交前不幸離世,交易亦很可能會取消。以上因離世的特殊情況下,一般都不會殺訂或賠訂,只會退回訂金及取消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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