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權知多啲】3大物業產權及置業保障

香港物業的業權持有方法主要分為三種,分別是由單人獨資擁有物業的「全權擁有」,而聯名持有則有兩種,以業權比例區分的「分權共有」,以及俗稱「長命契」的聯權共有。

全權擁有

全權擁有的概念簡單,即是物業的業主只有一人,業權全歸一人,該名業主有權將物業出售,或是在遺囑上指名由誰人可繼承讓物業。現時,由於政府的樓市辣招,如非首置的人士買樓需要支付樓價15%的從價印花稅,因此為了不浪費首置的名額,若供款能力許可,不少夫婦都會選擇由一人全權擁有物業,以保留另一方的首置名額。


聯名擁有

物業除了可以由一人全權擁有,買樓亦可與其他人「夾份」買入,而夾份的名額以及人數並沒有限制,可以是3人、4人一同買入單位,而且亦不限是近親,可以是與祖父母或是朋友一起買入。

分權共有

用分權共有方式買入物業,是指物業的業權會具體分為不同份額,由不同業主根據他們所付的樓價比例分配業權。例如夫婦各出一半樓價,業權則會分為50/50。如果是三人買入物業,每人支付的金額相同,業權便會分為各佔三份之一。亦有情況,是三人買入物業,其中一人出資較多,佔樓價一半,則該人會有樓價一半業權,其餘兩人則會各佔四分之一業權。

業主有權出售自己持有的物業業權,如持有物業的50%業權,則可出售物業50%業權,除非業主與其他持有人協議一同將所有業權一次過出售,否則無權代表其他業主出售他們的權益。不過,如非必要,很少業主會出售部份物業的權益,因為銀行不會為業權不全的物業承造按揭,出售業權不全的半契樓,市值會大大降低。

至於,如果分權共有的其中一名業主身故,物業權益便成為其遺產的一部分,會按其遺囑內容去作出分配。如死者沒有立遺囑,則按照無遺囑繼承法律而去作出分配。

聯權共有

聯權共有又名「長命契」。如果夫婦以聯權共有方式買入物業,兩人都會被整體視為同一擁有人。當其中一人身故,該名人士權益將自動轉移至其他在生的聯權共有人,直至剩下最後一人為止。例如夫婦以聯權共有持有物業,男方身故後,物業會變為女方全權擁有。另外,如要將物業出售,亦需要所有聯權共有人士同意出售。

如果聯權共有要轉名作內部交易的話,要先改為分權共有,將物業業權平均分配,再出售其中一方的業權予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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