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時代的轉變,「立遺囑」已再不是禁忌的話題,相反,現時大部份香港人都擁有不少財產,包括儲蓄、物業、股票、珠寶等等,立遺囑可預早安排未來遺產的去向,免卻很多不必要的麻煩與爭執,現在來剖析一下其中一種-遺產物業的注意事項。
一般來說,當死者離世後,他/她或會遺下一些財產(包括不動產和可動產),亦稱遺產。這些遺產在扣除死者的債務、稅項、葬禮費用及遺產管理費用之後,要視乎死者有否在生前訂立遺囑(即稱平安紙)而作出分配。如有遺囑,將根據生前意願分發有關財產。若然沒有,財產會根據香港法例第73章的《無遺囑者遺產條例》,以特定的遺產受益人次序作出分配,籠統來說次序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姊妹。不過,當中的分配組合可以非常繁複,例如已離婚、當中有人已離世等,建議詳細最好諮詢律師,在此不作多談。
而遺產物業的按揭須知如下:試舉例,假設死者生前全權擁有一個物業,並有訂立遺囑,物業將根據死者的意願將物業分給指定的遺產受益人。但若然沒有訂立遺囑,而死者及配偶已故,物業將分配給四名子女,因此每名子女都各自擁有四分之一的業權。要注意,從遺產得來的物業,無論受益人是否已有物業在手,亦可豁免繳付印花稅。但若然將來想再置業,即使只有四分之一的業權,該人亦須繳付15%的印花稅稅款。因此,不少人傾向將物業出售或將業權歸一。如遺產受益人將業權歸一,即當中三人將物業全部賣給剩餘的一方,此舉亦會視為物業買賣的一種,需要繳付相應之印花稅。
另一方面,若死者生前是以聯名方式擁有物業,要留意業權是屬於分權共有(Tenancy in common)還是聯權共有(Joint tenancy)。分權共有,即當其中一方身故,死者的業權將會便成為其遺產的一部分,分配給遺產受益人。相反,如物業屬於聯權共有,死者的權益將自動轉移至其他在生的聯權共有人中。
作為遺產物業受益人,務必要到銀行辦理轉名手續,否則銀行是不能賦予任何權力給繼承人,當遺產物業完成所有手續及轉名後,就可以按正常按揭程序辦理物業貸款或出售物業。而作為買家,如物色屬於遺產的物業,由於遺產問題比較複雜,數年後亦有可能出現爭產、官司等情況,銀行有可能不願承造有關單位的按揭,買家要小心衡量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