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業權】租住物業離婚後居住權分配

夫婦的婚姻居所不一定是來自已買入物業,如果是以租樓,或由其中一方的僱主提供福利,甚至是公屋住戶。萬一離婚,法庭亦會就有關物業的居住權作出合理的分配資產。

法庭在授予離婚男女其中一方使用或佔有婚姻居所,會視乎有關家庭的需求、經濟負擔和所有涉及案件的其他因素而定,而居所性質亦是需要考慮的重大因素之一。

租賃住所
夫婦居住的物業除了是買入,亦會是來自一同租用的物業。一般而言,法庭通常會讓需要照顧子女的一方,仍然在有關居所居住,用以維持子女之生活現狀,至於由誰人繳付租金則視乎情況而定。

由其中一方的僱主提供宿舍
部份的工作僱主會為員工提供宿舍,例如紀律部隊,如果其中一方的僱主提供宿舍,另一方不是屬於員工的通常需於離婚後遷出。不過,遷出的一方並不是甚麼都沒有得到,在此情況下,遷出的一方或可以向對方索取住所費用。

公屋住戶
對於居住在公屋的離婚夫婦的居住權,就會由房署處理。如果離婚,一般來說,房署在住戶分居期間,不會主動要求任何一方遷出,因為這只會對陷入婚姻危機中的家庭造成壓力,並排除他們和好的機會。

不過,若男女雙方未能就公屋的居住權達成協議。為顧及子女的住屋需要,房署通常會將公屋租住權撥歸獲法庭判予子女管養權或可與子女共住的一方;而單身的一方須遷離公屋單位。

至於要遷離的一方,如果無法另覓居所,只要入息及資產符合入住中轉房屋資格,可申請新界區中轉房的一人單位,以及登記申請一人公屋,並可獲縮減輪候時間,減幅相等於前租約的居住期,但最長以三年為限。

如果離婚的男女方,各自都獲判一名或以子女的管養權,或雙方都有一名或以上的認可住客包括成年子女、父母以及姻親等,選擇與其同住。房署會考慮為雙方編配各自的公屋單位,但就要符合下兩個條件:

一是家庭成員(包括將會一同居住的家庭成貝),入息及資產均不超過申請公屋入息及資產限額,

二是其家庭成員在香港都有任何住宅物業。

如果只符合其中一個要求,可申請在新界區中轉房屋暫住,惟居住期不得超過一年,期間須繳交市值暫准租用證費。至於兩個條件都未能符合,就要搬離單位。

如有相關公屋居住權的具體問題,可向房署了解公屋居住權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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