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後業權誰屬?破產後債權人可強制拍賣聯名物業? 如何為破產物業解釘?破產業主需要處理連串資產重組問題,當中物業業權是其中重要一環,以下歸納9大常見問題作參考。
Q:破產後物業業權誰屬?
A:破產後,破產人的物業的契約會被凍結,即被釘契。除了全資擁有的物業外,破產人包括聯名物業的半份或部分業權,都會屬於破產受託人名義。因此,破產人在法例上不再是有該物業的業主。
Q:破產受託人可強制拍賣聯名物業?
A:是可以的,根據破產法例,受託人有全權處理破產者名下資產的權力。
Q:聯名物業如破產受託人想賣,另一方不想賣如何處理?
A:如物業是由破產人以及另一方聯名人持有,基於破產受託人可出售破產人士的業權套現,因此有兩個方法,一是要求另一買回業權,如被拒可要求高院頒下強制售樓命令,強制另一業權人將物業所有業權出售。
Q:強制出售後,聯名物業的資金如何分配?
A:如物業出售價是500萬元,破產人以及另一方聯名人各持有業權50%,則可各自分得250萬元,破產受託人會取得當中的250萬元作還債。
Q:強制出售的價格如何定?
A:其價格均須根據買賣時有關物業的市值釐定,而物業市值是會不時變動。因此,受託人亦不會賤賣物業。
Q:如欠債100萬元,出售後可得250萬元,破產人可否取回債務以外資金?
A:基於破產條列,當破產人申請破產後,物業已轉到破產受託人中,即使出售的金額多於還款額,亦不能取得有關資金。情況就如將物業以200萬元出售後,買家再將物業以250萬元元出售予下一手買手時,賣家不能取得有關50萬元的差價。
Q:當涉及法律糾紛時,可否申請法援?
A:法援處是不會接納關於破產個案的訴訟申請的。
Q:如何為破產物業解釘?
A:由於申請破產後,破產署已將物業釘契,如想贖回物業業權,即解釘,需要辦理廢止破產令,以及清還所有債務。如物業聯名買入,聯名的另一方可向受託人提出購入要求,有關價格有機會是業主本身的欠債額,或是物業的市值,視乎情況而定,有時物業升值,受託人不會滿足於只收回欠款,會而要求收取物業的市值。另外,聯名人亦可與受託人一同出售物業。
Q:破產人獲解除破產後,其財產會否復歸予破產人?
A:不會,破產人解除破產並不代表已歸屬受託人的物業會回歸於破產人。即使在破產人獲解除破產後,受託人仍有權繼續管理有關資產,並在任何時間為債權人的利益而將破產人的資產變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