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二手楼时,当买卖双方倾好价钱,决定交易时,就要签署临时买卖合约,用意是确立买卖双方的交易意向,然而不少人忽略了签约时有一个很重要的细节要决定,就是成交期。
成交期是指由买卖双方签署临约当日开始计算,直至该物业完成交易正式易手为止。成交期并没有明文规定要多久,是由买卖双方签署临约时决定的,目的是让准业主及律师有足够的时间去办理有关置业的事项。
物业成交期要即场决定
物业成交期要即场决定,若然准业主对此不太熟悉,成交期多长很容易由原业主主导,究竟成交期要几耐才足够呢?太短的成交期,买家会面对什么风险呢?
香港比较常见的成交期为60日或90日,建议不要短于45日。对于买家来说,故成交期不能定得太短,因为律师需要时间去检查楼契是否有问题,买家亦需要时间去处理按揭手续,选用高成数按揭的买家,同时需要额外时间去处理按揭保险事宜。
在成交当天,买家须到律师楼签署转让契及按揭契,并付清楼价尾数及交付代理佣金。如果买家是申请按揭,律师楼便会收到银行批出的贷款,并由律师楼代为将款项交给卖家;如果按揭贷款未能如期批核,买家就须想办法填补银行贷款,因此预留的时间不足,随时未能如期完成交易,无奈要挞订离场。
在经历过疫情、银行审批按揭“塞车”的情况下,不少人建议成交期至少要预留3个月,以避免遇到突发情况。此外,为了顺利申请按揭,买家应避免只向一间银行申请按揭,应向大约3至4间银行申请按揭,以节省申请时间。
相反来说,对于单位已交吉的业主而言,物业的成交期当然愈短愈好,以尽快获得资金,因此签约时由业主主导成交期,买家很有机会不够时间去完成交易,所以必须要注意。
成交期多于3个月 银行未必即批
有人会问,既然这么害怕时间不足够,那将成交期定得比一般长,那就非常稳阵。此做法是不建议的,因为银行一般只接受3个月内成交的贷款申请,成交期多于3个月,银行未必会即时审批,就有机会影响审批的结果。
那订下成交期后,买家可以要求延长或缩短吗?可以的,但需要卖方同意及修改合约的。值得留意的是,卖方是没有义务去配合的,如卖方不同意,即代表交易需在原定的成交期内完成,所以买家应预留合适的时间去处理买楼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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