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价印花税即日起调低第二标准税率!财政司司长陈茂波在《财政预算案》中表示,目前所有针对住宅物业的需求管理措施(俗称“辣招”)将保持不变,同时将调整购买或转让住宅及非住宅物业时所需缴纳的从价印花税(第二标准税率)。此举旨在减轻普通家庭购置自用住宅(特别是中小型单位)的负担,并即时生效。
从价印花税最新消息(2月22日)
新一份《财政预算案》建议,调整买卖或转让住宅及非住宅物业须缴付的从价印花税(第2标准税率)税阶,以减轻一般家庭购置自住物业(特别是中小型单位)的负担,即日生效。
美联物业住宅部行政总裁布少明表示,新一份财政预算案宣布调整印花税,绝对属“意外之喜”,反映政府有聆听业界的意见,助有需要的首次置业人士上车,减轻入市置业负担,更释放利好楼市的讯号,令已火热的楼市“火上加油”,加快入市决定,刺激新盘及二手交投。
由于调整印花税主要影响范围为1,000万元或以下的物业,当中逾450万至900万元去年住宅交投共占约5成半,相信此类物业最受惠,因此预计未来千万元以下的中小型单位将继续主导市场,成为推动大市的火车头。
若将新旧从价印花税作对比,减轻首次置业人士的印花税支出。若以减幅计算,购买300万元或以下的物业减幅最大,相关银码的印花税最多可节省约4.49万元,大减约99.8%;其次为400万元的物业,印花税最多可减33.3%,最多可节省约3万元;值得留意,购买900万元的物业,最多可节省约6.75万元,以实则税款支出属减省最多。
经调整后买卖或转让住宅及非住宅物业须缴付的从价印花税(第2标准税率)税阶(包括特别宽减)
代价款额或价值 [以较高者为准] | 税率 |
不超过$3,000,000 | $100 |
$3,000,001至$3,528,240 | $100+超出$3,000,000的款额的10% |
$3,528,241至$4,500,000 | 1.5% |
$4,500,001至$4,935,480 | $67,500+超出$4,500,000的款额的10% |
$4,935,481至$6,000,000 | 2.25% |
$6,000,001至$6,642,860 | $135,000+超出$6,000,000的款额的10% |
$6,642,861至$9,000,000 | 3.00% |
$9,000,001至$10,080,000 | $270,000+超出$9,000,000的款额的10% |
$10,080,001至$20,000,000 | 3.75% |
$20,000,001至$21,739,120 | $750,000+超出$20,000,000的款额的10% |
$21,739,121或以上 | 4.25% |
什么是从价印花税?
根据目前规定,凡买卖一手楼或二手楼时须签署“转让契约”,并在土地注册处注册及进行“打厘印”来确立法律上认受性。
特别是买入香港住宅物业时,买家并没有持有其他香港住宅物业,同时不属于其他香港住宅物业的“实益拥有人”,于买卖时便需要缴付“从价印花税”(Ad Valorem Stamp Duty)。
从价印花税计算表
物业价值 | 税阶调整前 须缴付的从价 印花税 | 税阶调整后 须缴付的从价 印花税 | 相差 |
$4,000,000 | $90,000 | $60,000 | 🡇$30,000 |
$5,000,000 | $150,000 | $112,500 | 🡇$37,500 |
$6,500,000 | $230,000 | $185,000 | 🡇$45,000 |
$8,000,000 | $300,000 | $240,000 | 🡇$60,000 |
$11,000,000 | $412,500 | $412,500 | 没有差别 |
谁人须缴付从价印花税?
买卖双方以及任何利用该文书的人均需共同及个别承担缴纳“从价印花税”的法律责任,无论是依照第一标准税率还是第二标准税率计算。
换句话说,不管是否有其他不同的协议,在法律上,买卖双方和任何使用该文书的人均有同等的责任就可征收的印花税文书缴纳“从价印花税”。
然而,任何人(除了该文书的签署人外)仅仅使用该物业文书来查证物业的所有权,则不会被视为需负担缴付印花税的法律责任。
在什么情况下,适用第2标准的从价印花税?
(i) | 买方是香港永久性居民,而他在购买有关住宅物业(不论是否连同一个车位)时,是代表自己行事及在香港没有拥有任何其他住宅物业(及车位,如适用)。但如果有关文书是于2017年4月12日或之后签立以取得多于1个住宅物业,则有关文书须按第1标准第1部“从价印花税”税率予以征税; |
(ii) | 由多于一名香港永久性居民以分权拥有人或联权拥有人方式共同购入住宅物业(不论是否连同一个车位),而他们在购买有关住宅物业时,各人均是代表自己行事及在香港没有拥有任何其他住宅物业(及车位,如适用)。但如果有关文书是于2017年4月12日或之后签立以取得多于1个住宅物业,则有关文书须按第1标准第1部“从价印花税”税率予以征税; |
(iii) | 由一名香港永久性居民与其非香港永久性居民的近亲〔即配偶、父母、子女、兄弟或姊妹〕以分权拥有人或联权拥有人方式共同购入住宅物业,他们在购买有关住宅物业时,各人均是代表自己行事及在香港没有拥有任何其他住宅物业。但如果有关文书是于2017年4月12日或之后签立以取得多于1个住宅物业,则有关文书须按第1标准第1部“从价印花税”税率予以征税; |
(iv) | 近亲之间买卖或转让住宅物业,不论他们是否香港永久性居民及在购买或转让该物业时,是否在香港拥有任何住宅物业; |
(v) | 提名一名在香港拥有住宅物业的近亲〔不论是否香港永久性居民〕签立转易契; |
(vi) | 购买人购买住宅物业或非住宅物业是由法院判令或命令作出或依据法院判令或命令作出的,该等法院判令或命令包括不论是否属《税务条例》〔第112章〕第2条所指的财务机构的承按人取得的止赎令。自2020年11月26日起,由于非住宅物业交易的“从价印花税”回复以第2标准税率征收,因此这例外情况只适用于住宅物业交易; |
(vii) | 根据转易契,将一个按揭物业转让或归属予该物业的承按人(该承按人须属《税务条例》〔第112章〕第2条所指的财务机构),或该承按人委任的接管人。自2020年11月26日起,由于非住宅物业交易的“从价印花税”回复以第2标准税率征收,因此这例外情况只适用于住宅物业交易; |
如何豁免?
(ix) | 提名一名在香港没有拥有其他住宅物业的近亲〔不论是否香港永久性居民〕签立转易契; |
(x) | 根据遗嘱或无遗嘱法的规定,将物业转让给已故人士的遗产受益人或根据生存者取得权取得物业; |
(xi) | 相联法人团体之间进行的物业买卖或转让; |
(xii) | 把物业转售或转让予政府; |
(xiii) | 《税务条例》〔第112章〕第88条认可的慈善机构接受餽赠的物业。 |
如何退还部份从价印花税?
(xiv) | 购买住宅物业或非住宅物业〔包括空地〕作为重建之用〔见以下第33题〕。自2020年11月26日起,由于非住宅物业交易的“从价印花税”回复以第2标准税率征收,因此这例外情况只适用于住宅物业交易; |
(xv) | 香港永久性居民转换其唯一的住宅物业。 |
资料来源:经济一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