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有三衰六旺,财政状况亦未必永远一帆风顺。无论是生意失利、投资失手,还是突如其来的债务问题,都有可能令业主陷入财困,甚至需要申请破产。对于本身持有物业的人来说,最关心的自然是:一旦破产,名下物业究竟会如何处理?
根据《破产条例》,当法庭颁布破产令后,破产人的财产,包括其名下物业的权益,都会交由破产案受托人接管及处理。物业不论是自住还是出租,都不会因用途不同而获得豁免的。
物业业权与按揭处理
物业可以由个人单独持有,亦可以由多人联名持有。如果物业是由破产人单独持有,处理方式相对直接,有关物业权益会归受托人。受托人会按情况尝试出售或变现物业,所得款项会用作支付相关费用及偿还债权人;如处理所有相关债务及费用后仍有余款,才会按程序处理。
如果物业仍然有按揭,又会点处理? 破产并不代表原有按揭会自动取消,银行作为有抵押债权人的权益仍然存在。当受托人处理或出售物业时,实际可供分配的金额,亦要视乎物业市值、尚欠银行的按揭贷款,以及出售所涉及的费用等因素而定。
如果卖楼所得不足以清还按揭,未能清还的余额一般会成为破产案中的债项,再按破产程序处理。换言之,即使出售物业后仍然资不抵债,有关欠款亦会纳入破产程序;待破产人其后正式解除破产后,一般毋须再以个人资产偿还已纳入破产程序而未获清还的债项。
如果物业是与人联名持有,破产人所占的物业权益同样会归受托人。其他联名业主可以与受托人商讨,按当时市场价值购入破产人所占的份额,以保留有关物业。
如果其他联名业主不愿意或没有能力购入有关份额,受托人则会继续尝试将该份额出售或变现,并将所得款项用作偿还债权人,不过“只卖半层楼的业权”通常较难找到买家,因此所需时间及处理方式会视乎个别物业及案件情况而定。
值得留意的是,坊间常说破产人“四年后又一条好汉”,但即使破产人其后获解除破产,亦不代表名下尚未处理的物业权益会自动取回。若有关物业在解除破产时仍未售出,其原本所占的业权份额仍会由破产案受托人持有及处理,直至成功变卖套现为止。
破产前业权转让风险
那么,在破产前将物业转赠给家人,又是否可以避过被接管?当然是不可以,受托人会调查破产人在提出破产呈请前的资产转移情况,包括有没有将物业无偿赠予家人,或以明显低于市价的价格转让。
若有关交易被视为低于一般价值的交易、不公平优惠,甚至涉及以欺诈方式转移资产,受托人有权循法律途径追讨或申请撤销有关交易。因此,即使物业在破产前已转到家人名下,也不代表一定可以避过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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