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妇的婚姻居所不一定是来自已买入物业,如果是以租楼,或由其中一方的雇主提供福利,甚至是公屋住户。万一离婚,法庭亦会就有关物业的居住权作出合理的分配资产。
法庭在授予离婚男女其中一方使用或占有婚姻居所,会视乎有关家庭的需求、经济负担和所有涉及案件的其他因素而定,而居所性质亦是需要考虑的重大因素之一。
租赁住所
夫妇居住的物业除了是买入,亦会是来自一同租用的物业。一般而言,法庭通常会让需要照顾子女的一方,仍然在有关居所居住,用以维持子女之生活现状,至于由谁人缴付租金则视乎情况而定。
由其中一方的雇主提供宿舍
部份的工作雇主会为员工提供宿舍,例如纪律部队,如果其中一方的雇主提供宿舍,另一方不是属于员工的通常需于离婚后迁出。不过,迁出的一方并不是什么都没有得到,在此情况下,迁出的一方或可以向对方索取住所费用。
公屋住户
对于居住在公屋的离婚夫妇的居住权,就会由房署处理。如果离婚,一般来说,房署在住户分居期间,不会主动要求任何一方迁出,因为这只会对陷入婚姻危机中的家庭造成压力,并排除他们和好的机会。
不过,若男女双方未能就公屋的居住权达成协议。为顾及子女的住屋需要,房署通常会将公屋租住权拨归获法庭判予子女管养权或可与子女共住的一方;而单身的一方须迁离公屋单位。
至于要迁离的一方,如果无法另觅居所,只要入息及资产符合入住中转房屋资格,可申请新界区中转房的一人单位,以及登记申请一人公屋,并可获缩减轮候时间,减幅相等于前租约的居住期,但最长以三年为限。
如果离婚的男女方,各自都获判一名或以子女的管养权,或双方都有一名或以上的认可住客包括成年子女、父母以及姻亲等,选择与其同住。房署会考虑为双方编配各自的公屋单位,但就要符合下两个条件:
一是家庭成员(包括将会一同居住的家庭成贝),入息及资产均不超过申请公屋入息及资产限额,
二是其家庭成员在香港都有任何住宅物业。
如果只符合其中一个要求,可申请在新界区中转房屋暂住,惟居住期不得超过一年,期间须缴交市值暂准租用证费。至于两个条件都未能符合,就要搬离单位。
如有相关公屋居住权的具体问题,可向房署了解公屋居住权的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