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楼时出现纠纷并不罕见,当中以维修责任的分配问题最容易引发争议。若双方在签约时未有清楚列明相关条款,或者欠缺有效沟通,矛盾逐步升级,情况严重的话,甚至需要循法律途径解决。
维修责任谁属?先看条例怎样说
究竟单位内的维修是业主还是租客的责任?一般而言,单位内出租时附设的傢俬及电器,其维修责任主要视乎租约条款而定。若然租约没有特别写明,则需参考《业主与租客(综合)条例》作出判断。
根据条例,涉及楼宇结构或单位外部的部分,例如大厦外墙、共用走廊、外部水管及电线等,都会由业主负责维修,而政府要求的强制验窗等定期检查费用,亦都是业主的责任。
至于单位内附设的傢俬及电器,若因租客使用不当而损坏的话,维修费由租客承担;而如果有关物品是因自然损耗、结构性的问题而损坏的话,一般就会交由业主负责。
然而,即使租约或条例已有规定,实际在实施上都很容易出现争议,尤其是界定傢俬及电器是人为损坏还是自然损耗时,往往存在灰色地带,双方各持己见,难以达成共识,最终会引起租务纠纷。
争议如何拆解?入伙记录是关键
就著这个问题有争拗时,业主可以聘请专业技师,检查物品损坏的原因,以厘定这是属于自然损坏或者人为使用不当造成的,费用通常由业主支付,但若确定是租客不当使用,可向租客追讨。
为减少日后争拗,建议业主及租客在入伙时,将单位附设的傢俬及电器逐一拍照记录,以供日后作对比,此举的作用可以减少单位退租时,物品出现损坏或耗损的争议,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租客有责任将单位内一切装修、配置、傢俬或电器维持在一个良好状况,如果傢俬或电器已严重损坏,无法维修的话,或者租客不喜欢时,可以自行将有关物品扔掉吗?
是不可以的,租客需要事先通知业主,得到业主的同意下,才可以将物品弃置的,否则需要在还楼时交还的。若然有关物品在未经业主同意下被弃置,属于损毁他人财产,业主可要求赔偿或扣除按金等。
至于单位需要维修时,业主可以在不通知租客的情况下,自行或派遣装修师傅进入单位去处理吗?是不可以的,租住单位后,租客是享有“独自占有权”和“宁静享用权”,业主需要得到租客同意下才可以入屋维修的,除非属于紧急情况,如爆水管及漏煤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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