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老友移民去英國,但與大多數移民一樣,移民不賣樓,將自住單位租給一個朋友。該位朋友承諾,每月會將租金存入銀行,而租金足夠供樓有餘,叫業主放心在英國安居。幾個月之後,他的朋友不但沒有交租,還威脅話業主在租物業給他的時候沒有出示銀行consent,是欺騙銀行按揭貸款。他引述最近一宗ICAC個案,業主是犯了防止賄賂條例,隨時會被判監,所以業主最好繼續供樓,他的朋友繼續住在那個單位,這樣便相安無事。老友知道之後立刻趕回香港,首先付清銀行欠款,然後找方法趕他的「朋友」離開。
相信有其他移民離開的香港業主有此經歷,因為當他們做按揭時是聲明用作自住,如果改為出租,銀行可能要求追收一些差額,同時亦會加息,不少移民將自住單位租比相熟的朋友,條件是不會出示銀行consent。這樣做是很危險,即是有痛腳給租客揸住,即使是朋友都是這樣說,他們不交租業主都「無符」,無形中鼓勵自己朋友做租霸。因此,如果移民要將自住單位出租,應該照實通知銀行,一定要銀行出consent,這對於銀行、業主及租客都是保障。如果不做,銀行可以隨時收樓,租客可以不交租,最蝕底的是業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