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契」的重要性,相信大家都有一定程度的了解,絕對講得上是一個物業的生命,所以不少業主都應該盡力去保存這份價值連城的法律文件。
然而,樓契作為單位業權的證明,是一份把物業由原業主轉移到新買家的一份文件。法例規定,法定產業權只能透過「契約形式」予以設定、終結或處置,所以即使只簽定買賣合約,只能代表買家擁有買入單位的權利,但卻不能作為證明物業轉讓的證據,故必須透過訂立一份樓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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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在買賣物業的過程中,通常經律師協議後,律師會把買賣雙方根據「正式買賣合約」的協議轉化成契約,買賣雙方簽署「轉名契」後,新買家便正式在法律上成為「物業持有人」。
業權可分個人擁有及共同持有
在簽定樓契時,持有的「業權」大致可分為兩大類。一類為個人擁有,而另一類則為共同持有。個人擁有就比較簡單,即是Sole owner,是由業主一個人全部擁有,或由一間公司全權擁有,即是joint owner,則較為複雜,若一個物業由多於一名業權人購入,則屬共同擁有物業,最常見的是夫婦共同購入一個物業,而他們持有業權的方式可以細分為「聯權共有」 (joint tenant) 或「分權共有」(tenant in common)。
聯權共有俗稱「長命契」,就是大家共同擁有一份業權,各人所享有的權益均一致,其最大好處是當其中一人過身時,該權益會自動轉移至其他聯權人身上,而不會落入去身業主的遺產內,變相在世的聯權人只需向土地註冊處登記去世業主的死亡證、以及一些很簡單的手續後,便轉讓至在世者。
分權共有衍生半契樓
至於分權共有就是用百分比來表達出各人持有的業權份數,而每名持有人均有權處理其自己的業權份數,也就衍生所謂的「半契樓」,意即持有部份業權的持有人出售了其持有份數。不過雖然各人持有的份數並不相同,但其在單位內的「佔用權」卻平等。
如是者,如果物業是不完整的半契樓,價值自然打折扣,再者,要小心處理當中的問題則甚為繁複,而且市場承接力薄弱,接貨前亦要心理準備單位是自用,投資轉手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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