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長命契 (Joint Tenancy)
- 法律視為單一整體,賣樓需 100% 業主一致同意,否則交易癱瘓。
- ✦ 分權共有 (Tenancy in Common)
- 業權按比例分割,雖可單方面出售但易淪為 「半契樓」,估值通常折損 50% 以上。
法律破解途徑: 若協商無效,可根據香港法例第 352 章《分劃條例》 向法庭申請「強制售賣令」,由法庭拍賣並按比例分配收益。
💡 最佳解決方案:首選「內部甩名」,由一方買斷業權,可重新取得「首置身份」並節省動輒 十數萬港元 的訟費。
遇到聯名賣樓對方唔肯簽名點算?首先,你必須釐清你們當初在合約上簽訂的是「聯權共有」(長命契)還是「分權共有」。這兩種業權模式在法律上賦予了業主截然不同的處置權力。美聯物業專業團隊為你詳盡拆解在不同業權制度下,遇到對方拒絕賣樓的法律限制,並深度傳授 3 大關鍵拆局步驟與避險全攻略,助你捍衛自身權益,順利解套。
長命契業主唔肯賣樓?必須全體同意的絕對限制

在香港,絕大多數的夫妻都會選擇「聯權共有」(Joint Tenancy),即普羅大眾俗稱的「長命契」。在這種制度下,遇到一方不肯賣樓,情況往往是最為棘手的。
法律觀點:「單一整體」的業權本質
在普通法體系中,長命契的業主被視為一個「不可分割的單一整體」。這意味著,無論是兩人聯名還是多人聯名,每一個人都共同擁有物業的 100% 權益。既然沒有劃分誰佔多少比例,自然沒有所謂的「你賣你的部分,我留我的部分」。
因此,要將長命契的物業在二手市場上放售,甚至只是向銀行進行抵押加按,必須獲得全體長命契業主的一致同意,並在所有法律文件(如委託代理協議、臨時買賣合約、正式買賣合約及轉讓契)上共同簽名。只要有任何一個人拒絕簽名,整個賣樓程序就會立刻癱瘓。
情境分析:離婚或感情破裂的賣樓僵局
情境:陳先生與陳太正處於辦理離婚的冷靜期。兩人聯名以長命契持有一個現值 900 萬的單位。陳先生打算盡快出售物業,將資金一分為二後各自重新開始;但陳太因為擔心賣樓後無法以同等價錢買回質素相約的物業,堅決拒絕簽署放盤紙。
深度解析:在這種情況下,陳先生絕對無法單方面委託地產代理將物業放售。如果陳先生瞞著太太私下與買家簽訂了臨時買賣合約並收取了訂金,由於合約缺乏陳太的簽署,該交易在法律上將無法執行。買家不僅可以透過律師要求終止交易,更有權控告陳先生違約並要求雙倍賠償訂金。此時,物業業權被徹底「凍結」。
分權共有業主可否單方面出售自己的業權?
如果當初買樓時選擇的是「分權共有」(Tenancy in Common),情況是否會好轉?答案是:理論上自由,現實中殘酷。
理論上的自由與現實的「半契樓」陷阱
分權共有意味著業權被清晰地分割(例如 50/50 或 60/40)。在法律上,分權共有業主絕對有權單方面出售、轉讓或抵押自己名下的那份業權,而完全不需要徵求其他業主的同意。
現實困境:雖然法律允許,但在現實的二手樓市中,這被稱為出售「半契樓」或「碎契樓」。試問,有哪個普通家庭買家會願意花費數百萬元,去買入一個單位的一半業權,然後被迫與一個完全不認識的陌生人(即另一位不肯賣樓的業主)共同擁有並居住在同一個單位內?
按揭(房貸)的現實考量
更致命的是**按揭(房貸)**問題。對於只有部分業權的「半契樓」,香港傳統大型銀行(如匯豐、中銀等)極度抗拒承做按揭,因為一旦借款人斷供,銀行極難將半層樓進行拍賣(釘契容易,拍賣難)。即使有少數財務公司願意承做,其利率也會高得驚人。
因此,「半契樓」的潛在買家通常只有專門收購問題物業的資深投資者(俗稱「收樓佬」)。他們會藉機大幅壓價,成交價往往只有正常市場估值的 50% 甚至更低。即使你成功單方面出售了自己的份額,你也將承受極其慘重的財務損失。
破解僵局的 3 大關鍵步驟全攻略
無論是長命契還是分權共有,當面對一方堅拒賣樓的死胡同時,你並非束手無策。以下是遞進式的 3 大破解步驟:
步驟一:和平內部協商與「甩名」轉讓
對簿公堂永遠是最後手段。最符合雙方經濟利益的解決方案,是進行內部轉讓,即市場上俗稱的除名 / 甩名。
- 買斷對方業權:如果想留住物業的一方(如前文的陳太)具備足夠的財力,最好的做法是由她出資,按照物業目前的市場估值,買下對方(陳先生)的一半業權。
- 按揭重批與壓力測試:執行此方案的關鍵,在於承接業權的一方必須向銀行重新申請按揭(房貸),並由其單獨通過金管局的壓力測試。如果陳太的單人入息不足,她可能需要尋找擔保人才能順利完成「甩名」手續。
- 慳稅誘因:根據稅務局規定,只要是近親之間的轉讓,承接業主只需繳納較低的第 2 標準從價印花稅(契稅),而退出的那一方則可以重新獲得「首置客」身份,這往往是說服對方妥協的一大誘因。
步驟二:向法庭申請《分劃條例》強制售賣
當所有和平談判破裂,且對方無理阻撓時,你最後的法律武器是根據香港法例第 352 章《分劃條例》(Partition Ordinance),向香港司法機構的高等法院申請「強制售賣令」(Order for Sale)。
適用對象:任何人只要在物業中擁有實際的業權份額,即可提出申請。如果是「長命契」業主,律師通常會建議先單方面簽署一份「分割契」(Deed of Severance) 在土地註冊處登記,將長命契轉為分權共有(通常是各佔一半),然後再入稟法庭申請強制拍賣。
法庭會考慮甚麼因素?
法庭不會自動批准每一次的強制售賣申請。法官會綜合平衡雙方的利益與潛在的困難(Hardship),考量因素包括:
- 物業的現有用途:是用作自住還是收租?如果只是收租物業,法庭更傾向批准出售並分錢。
- 有沒有替代住所:如果不肯賣樓的一方是年邁的父母,且強制出售會令他們無家可歸,法庭可能會基於人道理由拒絕或延後頒令。
- 出資比例與業權爭議:雙方對物業實質貢獻的爭議是否已經解決。
一旦法庭認為「出售物業並將收益按業權比例分配,比勉強維持聯名狀態更有利於雙方」,就會頒下強制售賣令。屆時,即使對方拒絕簽名,物業也會交由法庭指定的專業人士(如拍賣行)進行公開拍賣。
風險警告:申請法庭命令牽涉龐大的律師費(動輒十數萬至數十萬元),且公開拍賣的成交價可能略低於市價。這是一場消耗戰,通常只在無計可施時才使用。
步驟三:尋求專業地產代理及律師協助調解
在走向法庭之前,引入客觀的第三方專業人士往往能打破僵局。
- 地產代理的市場分析:很多時候,不肯賣樓的一方是出於對市場的不了解或恐懼。你可以邀請美聯物業的資深代理進行客觀的物業估價。當代理展示清晰的數據,說明「現在高位套現可以獲利多少」,或者為他們找到「賣樓後立刻能租到/買到的合適替代單位」時,往往能化解他們的擔憂。
- 律師的利害陳述:請律師發出一封正式的律師信(Letter Before Action),清晰列明如果事件鬧上法庭,對方將面臨多龐大的訟費與時間成本。當對方明白到「拖延」只會導致雙輸局面,且最終法庭依然極有可能下令拍賣時,多數人會選擇退回談判桌,同意和平放盤出售。
居港內地人及專才特別須知:跨境資產處置差異
近年有不少內地專才透過人才計劃來港定居置業。在面對聯名物業出售糾紛時,必須留意中港兩地法律的巨大差異:
- 內地法院判決在港的執行限制:有些內地專才在內地辦理離婚手續,內地法院可能在《離婚調解書》中判決「香港的房產歸男方所有,男方補償女方現金」。然而,這份判決書不能直接拿去香港的土地註冊處辦理轉名手續。因為香港房地產受香港普通法管轄,你們必須在香港聘請律師,重新草擬轉讓契據並繳納相應的印花稅(契稅),才能真正完成業權處置。
- 「單方面處置」的誤解:在內地,有時持有房產證的一方可能較容易進行處置。但在香港,只要土地查冊上顯示是聯名業主(特別是長命契),任何人都無法繞過另一方私自賣樓或進行**按揭(房貸)**抵押。
- 跨境溝通與送達文件:如果另一位業主長居內地甚至下落不明,向香港法庭申請《分劃條例》時,將面臨極其繁瑣的跨境文件送達程序,這會大幅拖長整個處理週期。
買家避險全攻略:如何避免買入有業權糾紛的聯名物業?
作為二手樓的準買家,你絕對不想無辜捲入別人的家庭糾紛。為保障自己,在簽署臨時買賣合約前,必須謹記以下避險要訣:
- 必須查冊 (Land Search):委託地產代理為你取得最新的土地查冊紀錄。如果業主欄顯示為多人聯名,必須確保所有業主都在臨約上簽署。
- 警惕「分割契」(Deed of Severance):如果在查冊中發現近期有一份登記的「分割契」,這通常是業主關係破裂、正在將長命契轉為分權共有的強烈信號。這類物業往往存在暗湧,必須向代理查明另一方是否真的同意出售。
- 查閱法庭命令或釘契:仔細查看物業是否有被註冊任何「訴訟待決」(Lis Pendens) 或是法庭的禁制令。如果業主之間已經打官司,物業會被釘契,這類單位即使買入也無法向銀行順利承造按揭(房貸)。
- 授權書 (Power of Attorney) 的陷阱:如果其中一位業主聲稱人在外地,由另一位業主拿著「授權書」代簽,你必須要求律師嚴格核實該授權書的真偽及效力,確認其是否涵蓋出售該物業的權力,以防日後被指控為欺詐交易。
實用比較表:長命契 vs 分權共有賣樓權限對比
| 比較維度 | 聯權共有(長命契 Joint Tenancy) | 分權共有(Tenancy in Common) |
| 出售物業整體 | 必須 100% 所有業主簽名同意 | 必須 100% 所有業主簽名同意 |
| 單方面出售自己份額 | 絕對不可能(無個別份額) | 法律上可以(但現實極難找到買家) |
| 單方面向銀行申請按揭 | 不可能 | 理論上可以(銀行極少承做半契樓) |
| 對方拒簽的即時後果 | 物業業權全面凍結,無法賣樓 | 只能賤價出售自己的半份業權 |
| 解決死結的法律途徑 | 先辦理「拆契」轉為分權,再申請法庭強制拍賣 | 直接根據《分劃條例》申請法庭強制拍賣 |
實用比較表:三大破解僵局方案成本與時間估算
| 破解方案 | 預計需時 | 估計成本 (律師費/行政費/稅項) | 成功率與後遺症 |
| 方案一:內部甩名買斷 | 1 至 2 個月 | 律師費約萬元 + 第 2 標準印花稅(契稅) | 最高;雙方好聚好散,保留物業價值。 |
| 方案二:律師信警告及專業調解 | 數星期至數月 | 數千至數萬港元諮詢費 | 中等;視乎雙方是否願意理性衡量得失。 |
| 方案三:向法庭申請強制售賣令 | 1 年至數年不等 | 動輒十數萬至數十萬港元訟費 | 兩敗俱傷;訟費極高,且拍賣價通常低於市價。 |
常見問題 (FAQ)
Q1:聯名物業其中一方破產,破產管理署會強行賣走我的那一半嗎?
答:如果物業是長命契,破產管理署通常會先向法庭申請將長命契「拆契」轉為分權共有。變成一半半後,破產管理署有權直接拍賣屬於破產者的那半份業權還債。為了避免牽連甚廣,在生/未破產的業主往往會被迫向破產管理署「買回」那一半業權。如有疑慮,應及早諮詢專業意見。
Q2:另一位業主失聯了超過十年,我可以直接賣樓嗎?
答:不可以。只要名字還在樓契上,即使對方失聯,你也無法單方面出售物業。遇到這種極端情況,你只能透過律師向法庭申請,證明對方已無力履行作為業主的責任或已假定死亡,然後請求法庭頒令強制售賣,程序非常繁複。
Q3:甩名給配偶後,配偶單方面向銀行申請轉按,但收入不夠怎麼辦?
答:這是最常見的除名 / 甩名絆腳石。如果承接業主的單人入息無法通過壓力測試,最直接的解決方法是尋找一位有穩定入息的近親(如父母、兄弟姊妹)作為「擔保人」(Guarantor) 協助上會。想準確計算是否能通過壓測及尋找最佳的轉按方案,建議隨時利用美聯按揭的專業免費諮詢服務。
結語
聯名買樓本應是美事,但當緣盡或利盡時,物業往往成為最難分割的資產。無論是長命契還是分權共有,當面對「對方唔肯簽名」的僵局時,切勿意氣用事或私下作出違規的買賣承諾。理清自身的業權狀態,善用內部轉讓、專業調解甚至法律條例,才能將損失減至最低。想為將來的人生階段物色全新、業權清晰的優質二手或一手屋苑(小區)?即上美聯筍盤搜尋尋找心水物業,或聯絡我們專業的客服與代理,為你提供一站式置業與法律疑難查詢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