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強積金對沖機制,是指僱主可以以僱主供款部份抵銷遣散費和長期服務金。立法會在2022年6月通過《2022年僱傭及退休計劃法例(抵銷安排)(修訂)條例草案》,正式確立取消強積金對沖安排將於2025年5月1日實施。究竟現行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如何計算?本文為大家一次過拆解。
什麼是強積金對沖機制?
強積金對沖機制,即「強積金與長期服務金/遣散費的抵銷安排」,是指僱主可以使用由僱主為僱員作出強制性及自願性供款所累積的強積金,抵銷根據《僱傭條例》須向僱員支付的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簡單來說,僱主可選擇以「僱主強制性供款及累算權益部分」抵銷僱員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
目前,當僱主需要支付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時,可將這筆款項與僱主為僱員所作的強積金供款及其投資收益進行抵銷。這種機制雖然減輕了僱主的財務負擔,但同時也減少了僱員退休時可獲得的強積金累積權益,影響了強積金作為退休保障的初衷。
遣散費與長期服務金的獲取資格
在了解取消強積金對沖的具體計算方法前,首先需要清楚遣散費和長期服務金的獲取資格:
遣散費獲取資格
- 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24個月
- 符合條件:
- 僱員因裁員而遭解僱
- 有固定期限的僱傭合約在期限屆滿後,因裁員的理由沒有續訂合約
- 僱員遭停工
長期服務金獲取資格
- 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5年
- 符合條件:
- 僱員遭解僱,但並非因犯嚴重過失而遭即時解僱,或因裁員而遭解僱
- 有固定期限的僱傭合約,在合約期滿後不獲續約
- 僱員在職期間死亡
- 僱員因健康理由而辭職
- 65歲或以上的僱員辭職
需要注意的是,僱員同一時間只可獲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兩者不可重複計算。
取消強積金對沖後主要安排
取消強積金對沖︰「轉制日」定義
2025年5月1日為「轉制日」,即取消強積金對沖正式生效日。
取消強積金對沖︰強制性供款不可再對沖新年資
由「轉制日」起,僱主強積金強制性供款累算權益,不可再用來對沖僱員「轉制日」起的服務年資所產生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
取消強積金對沖︰轉制日前年資仍可對沖
僱主仍可用強積金強制性供款累算權益,對沖僱員「轉制日」前服務年資所產生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
取消強積金對沖︰自願性供款安排
僱主強積金自願性供款累算權益及按僱員服務年資支付的酬金,無論屬於「轉制日」前或後的服務年資,均可繼續用作對沖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
取消強積金對沖適用範圍與例外
不適用僱員類別
取消強積金對沖安排不適用於不受強積金制度或其他法定退休計劃涵蓋的僱員,例如:
- 家庭傭工
- 不足18歲或年滿65歲或以上的僱員
這些僱員因僱主無須為其作強積金強制性供款,故其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會繼續以終止僱傭關係前最後一個月工資或12個月平均工資計算。
職業退休計劃僱員
參加職業退休計劃(如獲豁免的職業退休計劃、學校公積金計劃、海外職業退休計劃等)的僱員,取消對沖安排同樣適用。由於職業退休計劃沒有區分強制性及自願性供款,會以「剔除款項」及「利益餘額」方式計算對沖權益。
取消強積金對沖︰過渡安排與追溯期
取消強積金對沖︰不設追溯期
取消強積金對沖不具追溯力。即僱員在「轉制日」前的服務年資,僱主仍可用強積金強制性供款累算權益對沖相關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
取消強積金對沖︰新舊僱員分界
取消強積金對沖後,遣散費和長期服務金的計算方法將根據僱員的入職時間有所不同。主要分為兩種情況:
轉制日(2025年5月1日)後入職的僱員
項目 | 計算公式 | 金額(港元) |
---|---|---|
遣散費/長期服務金 | (22,500 × 2/3) × 5年 | 75,000 |
僱主強積金強制性供款累算權益 | 22,500 × 5% × 5年 | 67,500 |
僱員權益總和 | 75,000 + 67,500 | 142,500 |
對於2025年5月1日或之後入職的僱員,計算相對簡單,遣散費/長期服務金的計算方法如下:
月薪僱員:
(終止僱傭關係前最後1個月月薪 × 2/3)× 服務年資
日薪或件薪僱員:
(僱員最後工作的30個正常工作日中由僱員選任何18天工資)× 服務年資
例如,假設一名員工在轉制日後受僱,總共受僱5年,月薪一直為22,500港元,其最終所獲得的權益將如下:
- 遣散費/長期服務金 =(22,500港元 × 2/3)× 5年 = 75,000港元
- 僱主強積金強制性供款累算權益(假設並無盈虧)= 22,500港元 × 5% × 5年 = 67,500港元
- 僱員權益總和 = 75,000港元 + 67,500港元 = 142,500港元
轉制日前已在職的僱員
如果僱員在2025年5月1日之前入職,其遣散費/長期服務金會以「轉制日」為界,分為轉制前及轉制後兩部分:
轉制前部分(可對沖):
(轉制日前最後一個月的全月工資 × 2/3)× 轉制日前的服務年資
轉制後部分(不可對沖):
(終止僱傭前最後一個月的全月工資 × 2/3)× 轉制日起的服務年資
重要的是,轉制前的部分,會以「轉制日」當時的工資及服務年資計算,故無論僱員在轉制日後的工資有否增加或年資繼續增長,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的轉制前部分已經確定且不會改變。
例如,假設一名打工仔月薪15,000元,受僱5年,於轉制日前已受僱2年,轉制後受僱3年被解僱,其遣散費/長期服務金將分成兩部分計算:
項目 | 計算公式 | 金額(港元) |
---|---|---|
轉制日前遣散費/長期服務金(可對沖) | 15,000 × 2/3 × 2年 | 20,000 |
轉制日後遣散費/長期服務金(不可對沖) | 15,000 × 2/3 × 3年 | 30,000 |
僱主強積金強制性供款累算權益 | 15,000 × 5% × 5年 | 45,000 |
轉制日前遣散費/長期服務金對沖後的僱主強積金剩餘累算權益 | 45,000 – 20,000 | 25,000 |
總計(取消對沖後僱員可獲得) | 20,000 + 30,000 + 25,000 | 75,000 |
現行對沖制度下可獲得 | 15,000 × 2/3 × 5年 | 50,000 |
取消對沖後額外可獲得 | 75,000 – 50,000 | 25,000 |
在現行對沖制度下,該位打工仔僅可得到15,000 × 2/3 × 5年 = 50,000元,取消對沖制度後他可多得到25,000元。
取消強積金對沖︰政府25年資助計劃
遣散費/長期服務金同政府資助款額點樣計?即用「對沖」計得掂查詢
取消對沖資助計劃概要
- 為期:25年
- 總額:超過330億港元
- 資助對象:僱主,協助支付遣散費和長期服務金
- 設有補貼界線:50萬港元
取消強積金對沖︰資助計算方式
情況 1:同一年內累計金額 ≤ 50萬港元
- 僱主只需支付「封頂金額」的部分,餘額由政府補貼。
情況 2:同一年內累計金額 > 50萬港元
- 僱主要支付的金額按指定負擔比率計算,且不設「封頂」金額。
取消強積金對沖︰資助負擔比率逐年遞增
年份 | 僱主負擔比率 | 政府補貼比率 |
---|---|---|
第1至3年 | 50% | 50% |
第4至6年 | 60% | 40% |
第7至10年 | 70% | 30% |
第11至15年 | 80% | 20% |
第16至19年 | 90% | 10% |
第20至25年 | 95% | 5% |
取消強積金對沖︰資助申請方法
- 僱主按照《僱傭條例》支付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給僱員。
- 僱主向政府提交申請,附上相關支付證明。
- 政府審核後發還相應的補貼款額。
取消強積金對沖︰補貼計劃的意義
- 減輕僱主負擔:尤其是中小企,在取消對沖機制初期能獲得更多支持。
- 逐步過渡:隨著僱主逐漸適應取消對沖的財務安排,政府補貼比例逐步減少,最終將財務責任完全轉移至僱主。
取消強積金對沖︰為何提早炒人並重新聘用並不可行?
比較項目 | 保留現職僱員 | 提早解僱並聘用新僱員 |
---|---|---|
遣散費/長期服務金的計算 | – 分為轉制前(可對沖)與轉制後(不可對沖)部分計算 | – 全數重新累計,最高可達390,000港元,不可對沖 |
強積金供款累算權益的使用 | – 僱主強積金供款(強制性及自願性)累算權益可繼續增長,用於對沖轉制前部分 | – 僱主強積金供款累算權益無法用於抵銷新僱員的遣散費/長期服務金 |
僱主的實際支出 | – 對沖後,僱主的實際支出較低 | – 新聘僱員的遣散費/長期服務金需全額支付,財務負擔更重 |
對僱員的影響 | – 保持穩定,有助提升僱員士氣與忠誠度 | – 提早解僱可能損害僱員信任,影響僱主聲譽 |
長遠財務影響 | – 強積金供款累算權益持續增長,未來有助減少僱主支出 | – 新僱員的遣散費/長期服務金累計達390,000港元,成本增長 |
僱主可繼續使用現職僱員整段受僱期的僱主強積金供款累算權益(不論是強制性或自願性供款)「對沖」遣散費/長期服務金轉制前部分。保留現職僱員可以讓僱主強積金供款累算權益繼續增長,日後用以「對沖」僱員的遣散費/長期服務金轉制前部分;
新聘僱員的遣散費/長期服務金將重新累計至最高390,000元,且全數不能以僱主強積金強制性供款累算權益「對沖」。
取消強積金對沖︰常見問題解答
甚麼是取消「對沖」?
僱主以強積金僱主供款的部份來抵銷裁員、結業時的僱員應得的遣散費和長期服務金安排。「強積金對沖」機制可以用僱主的強積金供款抵銷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即僱主供款的5%(或最多每個月HK$1,500)所累積下的本金,加上所賺蝕的金額,又稱「累算權益」。若僱主額外為僱員以「自願供款」方式供款,這筆僱主自願供款累算權益亦會計算入可對沖金額。僱員自己每個月作出的5%強制性供款或自願性供款,均不適用於對沖機制。
哪些僱員不受取消強積金對沖安排影響?
取消強積金對沖安排不適用於不受強積金制度或其他法定退休計劃涵蓋的僱員,例如家庭傭工,以及不足18歲或年滿65歲或以上的僱員。由於僱主無須替這些僱員作出強積金強制性供款,這些僱員因此並不受取消「對沖」安排影響。
取消強積金對沖是否具有追溯力?
否,取消「對沖」安排不具追溯力。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會以「轉制日」2025年5月1日為界,分為「轉制前」及「轉制後」兩部分,在轉制日前入職的員工即使在轉制日後離職,僱主仍可按比例以強積金對沖支付長服金或遣散費的轉制前部分。
僱主的強積金自願性供款是否仍可用於對沖?
是的,僱主強積金自願性供款累算權益及按僱員服務年資支付的酬金,可繼續「對沖」僱員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不論是轉制前或轉制後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