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身故人士持有物業,或是部份物業業權,其遺產繼承人未必一定可以承繼身故人士的業權。尤其要留意,如果身故人士是以聯命方式持有物業時,身故人士的物業權益未必由遺產繼承人承繼。
任何人在處理身故人士的遺產前,通常需要先往高等法院的遺產承辦處,取得相關遺產之授予承辦書,證明該人獲授權處理身故人士遺產的證明文件。由於遺產可能涉及物業或樓宇,需要一定的法律知識和經驗,故此經由律師事務所處理最為恰當。
單獨持有人或分權共有
如單獨持有人或以分權共有方式持有物業部份業權的人士去世,其物業的權益會根據其遺囑決定如何理繼承,並須申請遺囑認証,由法院裁定遺囑是否有效,確立遺囑執行人。如無訂立遺囑,將根據《無遺囑遺產條例 》繼承,並須申請遺產管理書,確立遺產管理人。
至於分權共有人士,如持有物業50%權益,其50%的物業權益會視為其遺產的一部份。承繼人如需要出售,可出售自身繼承的物業業權,如想整個物業出售,需要與其他業權持有人商議,只有全部持有人同意,才可以出售整個物業。
當找地產代理放售時,為證明物業承繼人的身份,需提供已故共有人的死亡証正本,以及提供遺產承辦文件,如有立遺囑則提供遺囑認証,若無立遺囑則提供遺產管理書。
另外,在簽訂臨時買賣合約時,如A和B是物業共有人,並以分權方式各持有業權50%。當A身故,B是A的遺囑執行人,在臨時合約中業主一欄目上會寫成,B及B(A 之遺囑執行人),即使B已擁有物業全部業權,亦要訂明B是A的物業遺囑執行人。
至於若A的遺囑執行人是第三方C,則在臨約業主姓名欄目中應寫上,B及C(A 之遺囑執行人)
聯權共有一方去世
俗稱長命契的聯權共有,其概念是在世者的聯權共有人可以優先承繼業權,最長命的人,物業的全數權益便會全部歸他所有。而並不會成為身故人士的遺產一部份。同時由於要證明聯權共有人死去, 必須於土地註冊處處註冊死亡證;聯權共有人不可以遺囑把業權贈於在生者。
由於長命契是業權會因死亡而自動轉讓,不用辦理承辦手續,最長命的人假如想將物業全部轉讓給另一人,不論是以正常買賣或以送贈方式進行,只須要在契據上寫明其餘的業權持有人已過世,並有死亡証提供。
假如長命契的業權持有人,希望將他在物業中享有的權益,交給後人來繼承,是有辦法的。可找律師替他做一份瓜份業權的契據,並向其他的業權持有人發出通知,繼而將瓜分契據登記在田土廳的紀綠冊。另外,持有人亦可將聯權共有人轉為分權共有,通過律師樓以文書處理,藉通知方式由一名聯權共有人將通知送達其他聯權共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