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租約風險

【連租約買賣交易2023】買家、賣家、租客的風險和注意事項

什麼叫連租約買賣?

一般來說,買家購入物業的形式大致可分為兩種,分別是「交吉」和「連租約」。交吉指物業可即時使用;至於連租約,顧是指物業現正履行租約,新買家需於購入物業後繼續完成舊業主與租客未完成之租約部份。

為何要買賣連租約盤

在旺市時,二手交吉盤供應緊張,筍盤難求,部份無即住需要的買家若將連租約盤也列在考慮範圍之內,可以增加選擇,也有可能用比較合理的價格買入心儀單位。

對投資買家而言,連租約買可馬上享有租金收入,不用附上等待找尋租客時損失的機會成本。買家又不需即時負擔裝修、維修單位及添置傢電等費用,暫時減輕置業額外開支。

對於賣家而言,若有緊急的財政需要,或是看淡將來樓市,連租約賣掉單位可以滿足其資金需求。不過要留意,連租約物業通常會被買家壓價,最終成交價或比市價低幾個百分點。

買家風險

  1. 按揭只可以做最多5成

    連租約的物業按揭最高只可承造樓價5成,也不能申請按揭保險做高成數按揭。雖然樓價本身可能較市價低,較容易負擔,但是置業人士仍要計算清楚,以免因按揭失了預算。

    以一個600萬物業為例,如果作自住用途承造6成按揭,貸款額能夠做到360萬,首期只需240萬,若承做30年按揭,以3.5%按揭利率計算,每月供款為16,166元。但連租約物業按揭成數只能承造5成按揭,貸款額只有300萬,首期需要增加60萬,每月供款則變為34,0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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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月薪要求更高

    除了按揭成數要降低,連租約單位在供款與入息比例及壓力測試方面較為嚴格。若自用物業的供款與入息上限為50%,壓力測試下的供款與入息比率上限為60%時;而連租約單位需要各減10%,供款與入息比率為40%,壓力測試下的供款與入息比率上限為50%。

    以上述例子為例,即使自住用途和連租約買賣的單位一樣採用5成按揭,要符合供款與入息比例,申請人每月薪金由$26,943增加至$33,678;要通過壓力測試,每月薪金由$28,389增加至$34,068,可見要求高了接近兩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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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無樓睇

    通常租客對未能方便給買家入屋觀察,在未睇先買情況下,難以得知內籠現況,收爛樓的風險增加,經常出現的問題包括單位早已出現漏水浸濕地板的情況,租客不愛惜單位等,屆時要追討前業主就不是容易的事。
    其中一個減低風險的方法,當然是使用我們的VR睇樓功能,並查閱網盤上的相片和影片,當然也要留意拍攝日期。

  4. 遇上租霸

    首要留意是租約中的生約期何時結束,若然已結束,有權向租客提早終止租約,盡早取回單位。由於新業主必須履行現有租約,最怕的情況是遇上租霸。減低風險方法之一是向業主查詢租客背景和索取租客最近 6 個月的交租紀錄,同時亦應該盡量認識租客。

  5. 租約細節

    了解租約細節,例如有沒有打釐印、加租及斷租條款、有別於正常租約年期的死約或生約期等。以往曾有業主疏忽,沒有為簽訂租約打釐印,令單位不能轉售,交易最終要取消收場。另外,買家記得向原業主索取現租客預繳的按金,及差餉物物業估價署的申報書CR109表格,以便重新訂立協議,為承接單位後遇租務爭拗時作出保障。

賣家風險

  1. 未妥善轉移業主租賃責任

    賣了樓不等於所有和租約有關的事項都與你無關,若業主在物業轉手前,未能解除在租賃中的責任條款,租客若有維修費用等問題時,或可以追討前業主。為免以上情況發生,賣家應該找律師代表,在與準買家簽訂的臨時買賣合約中,加入解除業主租賃責任的條款,典型的條款包括:聲明業主已完全披露有關租賃的詳情,保留業主向租客追討有關買賣成交前欠租的權利,豁除業主在買賣成交後因該租賃而引起的責任等。

  2. 過度承諾

    業主為免折讓樓價出售,常會承諾買家「連租約交吉賣」,即是當單位處於「生約期」時,業主在成交前行使退租權,提早終止租約,趕在成交前清空單位,就可以「交吉形式」出售物業。但萬一租客未能如期配合遷出單位,將會抵觸合約條款。

  3. 稅由哪一方繳交

    雖然買家印花稅(BSD)一般由買家比,賣家印花稅(SSD)由買家給,但雙方最好簽約過程中溝通清楚,以免對成交價有誤解,最終做成撻訂。

租客風險和注意事項

在整個交易中,其實當中的租客是被動的。

  1. 作為物業擁有人,原有業主有權出售物業,只要在不抵觸現有租賃條款,原有業主無需經租客同意亦可出售。
  2. 需要了解清楚租金按金是否已經轉交至新業主,因為新業主毋須就租客繳交予舊業主的按金負上責任。
  3. 新業主有機會要求提早解除租約,留意死約到期時間,和隨時預備足夠資金在緊急搬遷安排
  4. 如單位仍在按揭期內,業主於出租單位前必須通知承按銀行並取得銀行同意,若日後銀行發現單位已租出或因業主財困需收回單位,可向法庭申請命令要求租客盡快遷出單位。

「生約」及「死約」

「生約」及「死約」兩者之間有何分別呢?一般住宅物業的租約為期兩年,在這份兩年租約,通常再可細分成「一年死約」及「一年生約」。不過,現時法例上並無明文界定「生、死約」年期。

「死約」是指雙方在租期內均受到租約的約束,兩者均需履行合約條文,不可解除租約。死約期間,雙方不可在完成第12個月租約前解約,若任何一方提前解約,便屬違約,需要作出餘下租期的租金賠償。

至於「一年生約」,一般是指在「死約」完結後租客有權續租一年的權利,要注意的是除非在租約已列明續租期的租金,否則業主有權加租,生約期間,任何一方想解除租約只需要預先一個月(或合約訂明的時間)通知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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