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近年一直致力打撃濫用公屋,近日為了加強其打撃力度及增加阻嚇性,房屋局向立法會提交了《條例草案》以修訂《房屋條例》,法例將於2025年6月20日刊憲,並於2026年3月31日起生效。
《條例草案》主要涉及3個方面,包括(一)引入嚴重濫用公屋的新罪行,最高罰款$50萬及監禁1年;(二)賦權獲授權人員要求涉嫌濫用公屋人士提供身分證等個人資料;及(三)延長虛假陳述、拒絕提供資料及非法讓與罪行的檢控時效,令打擊濫用公屋的措施更具阻嚇力。
何謂嚴重濫用公屋?
嚴重濫用公屋的行為主要有三項,包括不論有沒有租金收入的情況下,將公屋單位分租,佔用空置單位或將公屋用於商業用途;居住在經證實的另外居所,或逾3個月非經常持續居於單位;以及在單位進行不法活動。
相信不少人對公屋單位非法用作商業用途的定義存有疑問,比如說,自從新冠疫情之後,不少打工仔都改了在家工作;在家中自製小手作後帶離單位販售;用公屋地址進行商業登記,以上這些情況又屬不屬於嚴重濫用呢?
事實上,最主要是看看公屋住戶有沒有濫用公屋,並將此變成「生財工具」。嚴重濫用公屋最明顯的例子是,戶主本身已不在單位內居屋,但將單位變成補習社或者健身室,以此賺取收入。
在家工作是否違規?
至於在家工作,或者在家自製小手作後帶離單位販售,而並不是將單位轉換為小商店做生意的,都是可以容許的情況。用公屋地址進行商業登記方面,就要視乎有有關商業活動是不是在單位內發生,如果是的話,是屬於嚴重濫用;只是用作聯絡地址,未有把單位變成商業用途則不算。
但要值得留意的是,如果租戶以公屋地址作商業登記,這不僅可能引起當局對該單位是否仍主要用作居住用途的懷疑,還會增加被抽查或突擊檢查的風險,以避免違規行為影響公屋資源的公平分配。
政府會根據不同情況,評估公屋租戶是否將單位用作商業用途。如租戶對此決定不服,房委會設有上訴機制,上訴委員會將從「常理人」的角度審視上訴個案,以決定最終是推翻或維持原判。
嚴重濫用公屋的行為會被檢控,為進一步鼓勵公屋租戶交回單位,並確保公屋資源得以善用,針對一些嚴重濫用公屋的個案,如果當事人主動上交,將不設追溯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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