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有三衰六旺,財政狀況亦未必永遠一帆風順。無論是生意失利、投資失手,還是突如其來的債務問題,都有可能令業主陷入財困,甚至需要申請破產。對於本身持有物業的人來說,最關心的自然是:一旦破產,名下物業究竟會如何處理?
根據《破產條例》,當法庭頒布破產令後,破產人的財產,包括其名下物業的權益,都會交由破產案受託人接管及處理。物業不論是自住還是出租,都不會因用途不同而獲得豁免的。
物業業權與按揭處理
物業可以由個人單獨持有,亦可以由多人聯名持有。如果物業是由破產人單獨持有,處理方式相對直接,有關物業權益會歸受託人。受託人會按情況嘗試出售或變現物業,所得款項會用作支付相關費用及償還債權人;如處理所有相關債務及費用後仍有餘款,才會按程序處理。
如果物業仍然有按揭,又會點處理? 破產並不代表原有按揭會自動取消,銀行作為有抵押債權人的權益仍然存在。當受託人處理或出售物業時,實際可供分配的金額,亦要視乎物業市值、尚欠銀行的按揭貸款,以及出售所涉及的費用等因素而定。
如果賣樓所得不足以清還按揭,未能清還的餘額一般會成為破產案中的債項,再按破產程序處理。換言之,即使出售物業後仍然資不抵債,有關欠款亦會納入破產程序;待破產人其後正式解除破產後,一般毋須再以個人資產償還已納入破產程序而未獲清還的債項。
如果物業是與人聯名持有,破產人所佔的物業權益同樣會歸受託人。其他聯名業主可以與受託人商討,按當時市場價值購入破產人所佔的份額,以保留有關物業。
如果其他聯名業主不願意或沒有能力購入有關份額,受託人則會繼續嘗試將該份額出售或變現,並將所得款項用作償還債權人,不過「只賣半層樓的業權」通常較難找到買家,因此所需時間及處理方式會視乎個別物業及案件情況而定。
值得留意的是,坊間常說破產人「四年後又一條好漢」,但即使破產人其後獲解除破產,亦不代表名下尚未處理的物業權益會自動取回。若有關物業在解除破產時仍未售出,其原本所佔的業權份額仍會由破產案受託人持有及處理,直至成功變賣套現為止。
破產前業權轉讓風險
那麼,在破產前將物業轉贈給家人,又是否可以避過被接管?當然是不可以,受託人會調查破產人在提出破產呈請前的資產轉移情況,包括有沒有將物業無償贈予家人,或以明顯低於市價的價格轉讓。
若有關交易被視為低於一般價值的交易、不公平優惠,甚至涉及以欺詐方式轉移資產,受託人有權循法律途徑追討或申請撤銷有關交易。因此,即使物業在破產前已轉到家人名下,也不代表一定可以避過破產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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