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不少香港人選擇移民,但部分人在離港前,仍持有香港物業而未出售。若暫時未有合適買家,業主可考慮將單位放租,以減輕供樓壓力;那若然業主想賣出單位,但人已身處海外的情況下,又可以怎樣處理賣樓程序呢?
移民業主隔山賣樓最重要的是,離港前要簽署賣樓授權信,去委托親人或朋友代為賣樓。而有關授權信需要在律師樓處理,在第三方的見證下簽立,才具法律效力。
賣樓授權信的內容
一份有效的賣樓授權信,內容需要包括(1)業主姓名,如物業多於一名業主持有,所有業主名稱亦需要列在授權信內;(2)物業詳細地址;(3)獲授權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及地址等個人資料,以及(4)授權書的有效期等。
記得填寫的內容及簽署樣式,都需要跟樓契上的一樣,比如說,業主當年購入物業及登記樓契時,是以身份證號碼還是護照號碼作登記,授權書上便應提供相同的身份證明資料,以免出現資料不符而影響賣樓程序。
除此之外,更重要的是,授權信內必須清楚列明授權範圍,如獲授權人是否有權委託地產代理放盤、簽署臨時買賣合約及正式買賣合約、收取訂金及尾數、以及處理辦理贖契和清還按揭等相關事宜。需要注意的是,若信內的權限範圍寫得太狹窄,有機會因權限不足而未能完成交易。
獲授權人需年滿18歲,而且身在香港且有精神上行為能力的。為了保障自身的利益,業主通常在授權信加入額外條款,如列明單位是「以市價金額出售或市值租金出租」或「不少於某個銀碼」,以確保物業不會在不合理的條件下出售或出租。
3類授權信的分別
而授權信方面,其實分為3種模式,分為一般授權信、持久授權信及不可撤銷授權書,當中有什麼分別?一般授權書在授權人變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時,在法律上便會自動失去效力。
至於持久授權信,則是指即使授權人在其喪失精神行為能力,授權信仍然繼續有效。因此,此類授權信多數適用於長者處理財產配置,擔心日後因疾病、腦退化等健康問題,而未能處理自己的財產,故在精神上有能力行事時,預先委託他人去協助管理相關事務。
而不可撤銷授權書,其最大的特點是,獲授權人本身已就有關授權向業主支付一定代價。基於當中涉及錢銀瓜葛,業主不能像一般授權書般隨時單方面取消授權,以免影響獲授權人的權益。
如果心儀的單位是由獲授權人放售的話,買家簽約時需要多加留意,以免誤墮假業主詐騙案。簽約時要小心核對授權書內的授權範圍及獲授權人士的身分,以及訂金支票必須寫賣方律師樓的名稱,而非業主或獲授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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