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樓時出現糾紛並不罕見,當中以維修責任的分配問題最容易引發爭議。若雙方在簽約時未有清楚列明相關條款,或者欠缺有效溝通,矛盾逐步升級,情況嚴重的話,甚至需要循法律途徑解決。
維修責任誰屬?先看條例怎樣說
究竟單位內的維修是業主還是租客的責任?一般而言,單位內出租時附設的傢俬及電器,其維修責任主要視乎租約條款而定。若然租約沒有特別寫明,則需參考《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作出判斷。
根據條例,涉及樓宇結構或單位外部的部分,例如大廈外牆、共用走廊、外部水管及電線等,都會由業主負責維修,而政府要求的強制驗窗等定期檢查費用,亦都是業主的責任。
至於單位內附設的傢俬及電器,若因租客使用不當而損壞的話,維修費由租客承擔;而如果有關物品是因自然損耗、結構性的問題而損壞的話,一般就會交由業主負責。
然而,即使租約或條例已有規定,實際在實施上都很容易出現爭議,尤其是界定傢俬及電器是人為損壞還是自然損耗時,往往存在灰色地帶,雙方各持己見,難以達成共識,最終會引起租務糾紛。
爭議如何拆解?入伙記錄是關鍵
就著這個問題有爭拗時,業主可以聘請專業技師,檢查物品損壞的原因,以釐定這是屬於自然損壞或者人為使用不當造成的,費用通常由業主支付,但若確定是租客不當使用,可向租客追討。
為減少日後爭拗,建議業主及租客在入伙時,將單位附設的傢俬及電器逐一拍照記錄,以供日後作對比,此舉的作用可以減少單位退租時,物品出現損壞或耗損的爭議,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租客有責任將單位内一切裝修、配置、傢俬或電器維持在一個良好狀況,如果傢俬或電器已嚴重損壞,無法維修的話,或者租客不喜歡時,可以自行將有關物品扔掉嗎?
是不可以的,租客需要事先通知業主,得到業主的同意下,才可以將物品棄置的,否則需要在還樓時交還的。若然有關物品在未經業主同意下被棄置,屬於損毀他人財產,業主可要求賠償或扣除按金等。
至於單位需要維修時,業主可以在不通知租客的情況下,自行或派遣裝修師傅進入單位去處理嗎?是不可以的,租住單位後,租客是享有「獨自佔有權」和「寧靜享用權」,業主需要得到租客同意下才可以入屋維修的,除非屬於緊急情況,如爆水管及漏煤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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