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攻略】買樓要查冊 租屋一樣要查冊?

除了買樓需查冊外,其實租屋時,一樣有查冊需要,而物業代理一般都會給予有關物業的查冊紀錄。不過,由於查冊紀錄涉及不少法律名詞,一般人平時較少接觸到。因此,是次同大家講解幾個查冊需要注意的事。

防止冒稱業主

過去有人冒稱業主出租物業,但當準租客交付按金及租金上期後,該「業主」便消失。因此,準租客可以土地註冊處查閱在香港之物業的擁有權資料,即俗稱「查冊」,對應現時物業的業主身份。另外,地產代理亦有責任進行有關查冊,以保障其客戶的利益。

釐清物業的許可用途

並不是每個物業都是住宅單位,即使物業有座廁、洗澡和煮食等設施,令人誤以為可供居住。

準租客要知道單位的許可用途,可向地產代理查詢「出租資料表格」,有關表格會顯示物業能否作住宅用途。另外,由屋宇署發出的入伙紙(即佔用許可證),亦會註明多項物業資料,當中包括物業各層的許可用途。值得留意的是,同一幢大廈若是不同層數及單位,其許可用途亦有所不同。

同時,租約亦可能會包含一項條款,指明出租物業只能用作住宅或非住宅用途。租客若把住宅物業用作商舖可能違反該條款。

出租限制

有些住宅物是有出租限制的,如居屋及公屋,均受「房屋條例」所限,未解除轉讓限制前不得出租。準租客可以在「出租資料表格」B部第5項有關出租限制的資料,亦可在查冊上了解單位是否有解除轉讓限制證明書。

留意違例建築或維修令

有關維修或違例建築有好幾個,當中最值得留意有四個「Order under Section 24」的 清拆/復原令,「Order under Section 26」的危險樓宇維修令,「Order under Section 27a」的斜坡維修令,以及「Order under Section 28(3)」的渠務維修令。因為,租客居於這些帶有違例建築工程的物業,可能會面對清拆的情況,而要讓業主進行還原工程,除了要搬出外,亦可能令物業可住面積大幅減少。如查冊上有所顯示,但之後又出現就有關指令的「letter of compliance」,即意味問題已解決。

不過,要留意部份的留修令會有一個備註是「Remark for common part(s) only」,意思並不是指租住單位,可能是指整幢大廈的部份,例如渠務維修令就有機會出現此情況,是由整幢業主可能要夾錢維修,但對租客所住的單位影響不算大。另外,「Order under Section 30B(3) 或是30C(3)」,亦有機會出現有關備註,而兩個指令分別是驗樓及驗窗。

要留意,查冊的內容涉及法律問題,而每個個案都有所不同,如不明白可向專業物業代理或律師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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