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看各區樓價先後回升,不少業主開始考慮是否是個放賣或放租的好時機。但當中流程並不比買樓或租樓來得簡單,裏面仍然有不少竅門或者伏位。今天我們來了解一下,放賣的整個流程及注意事項。
賣樓程序
放盤
業主可以自行出售單位,或委託地產代理(即放盤)或透過拍賣會出售。若打算委託地產代理放盤,緊記要委託持牌的地產代理,並跟代理簽訂《地產代理協定》,簽署協定時須注意以下事項:
- 協議的有效期
- 傭金及繳付傭金的時間
- 所選擇的委託形式是「非獨家代理」還是「獨家代理」,若委託形式屬獨家代理,即使你透過另一地產代理出售物業,該獨家代理也可能向你收取傭金
- 所選擇委託代理只代表你,還是同時代表你和置業人士,若是後者,該代理須如實告知雙方,並向雙方披露從另一方收取的傭金數額或比例。
買賣方式
賣方可直接和買方交易,但雙方通常都會委託地產代理,並經過以下階段進行交易:
1 賣方找地產代理/地產經紀出售物業(即「放盤」),而買方找地產代理搜尋合適的物業。雙方均可委託超過一間地產代理;
2 買方睇樓,並與賣方或其地產代理討價還價
3 賣方與買方就已選定的物業簽訂臨時買賣合約,該臨時合約通常由地產代理提供,而買方亦同時要繳付臨時訂金(俗稱「細訂」)
4 賣方與買方各自委託事務律師。賣方律師草擬正式買賣合約,由買方律師審核,雙方透過律師就合約條款達成協議後,便會簽訂正式買賣合約,買方亦同時要繳付加付訂金(俗稱「大訂」)
5 完成交易當日(交樓日),賣方交付物業予買方,而買方須繳付樓價的餘款。買方律師草擬轉讓契,由賣方律師審核,雙方簽訂轉讓契
簽署臨時及正式買賣合約
臨時買賣合約
若與買家就單位的售價達成共識,買賣雙方會簽署臨時買賣合約。這是一份具有效力及具約束力的法律檔,買賣雙方必須依從。若任何一方未能完成交易,可依據臨時買賣合約追討賠償。
臨時買賣合約必須包含若干條款,例如:物業的地址和售價、臨時訂金(細訂)數額、加付訂金(大訂)數額、何時簽署正式買賣合約、交易完成的日期等。以下連結詳列臨時買賣合約一般包含的條款。
正式買賣合約
正式買賣合約由律師根據早前簽訂的臨時買賣合約草擬,用作取代臨時買賣合約,包含更詳盡的條款。你可在正式合約裡加入特別條款,而這些特別條款不得跟臨時買賣合約有所抵觸。
賣家必須和買家坦誠的事
作為賣方,你必須向買方披露物業的產權負擔,例如:
- 政府所發出的「清拆違建工程的命令」
- 拖欠管理費
- 樓宇的維修工程
- 未清還的按揭款項
- 關於物業的訴訟
雖然地產代理或買方可以透過土地查冊獲得以上資訊(如產權負擔已在土地註冊處登記),不過,為確保出售過程順利,以及避免日後出現糾紛,賣方最好預先跟買方披露有關資料,保障自己的利益。
另外,賣方也有責任向買家披露樓宇的潛在欠妥之處,這些潛在欠妥之處是買家在正常檢驗單位的情況下未能察覺的。
賣樓有時也要交稅
額外印花稅
如果賣方或轉讓方買入有關物業後,於 36 個月或以內轉售或轉讓,而交易又非獲豁免,便須繳納額外印花稅:
於下述期內出售或轉讓住宅物業 | 稅率 (樓價之百分比) |
6 個月或以內 | 20% |
超過 6 個月至 12 個月或以內 | 15% |
超過 12 個月至36個月或以內 | 10% |
生意性質需要交納利得稅
《稅務條例》第14條規定,任何人士在香港經營行業、專業或業務從而獲得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所有利潤,除由出售資本資產所得的利潤外,均須課繳利得稅。
《稅務條例》第2條訂明行業包括屬生意性質的所有投機活動及項目。要決定物業買賣是否構成生意性質的投機活動,須從納稅人及第三者搜集有關資枓,包括買賣物業的背景、動機、財務安排、運作情況、交易的頻率以及持有物業時間的長短等,根據有關事實判斷該項交易是否屬於生意性質的投機活動而須課稅。
也就是說,當你的賣樓被認為是生意性質的投機活動時,便需要向香港政府交利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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